為生活排水鬧糾紛,大伯毆打弟媳被訴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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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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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某某系原告祝某某的弟媳,兩家為生活用水排水等事宜關系一向不睦。2013年10月某日,因田埂糾紛,陳某某在祝某某家門前及院內與祝某某及其妻子李某某發(fā)生廝打,致雙方身體均有損傷。壽縣公安局窯口派出所接到報警后,將事態(tài)制止。事后祝某某到壽縣窯口鄉(xiāng)衛(wèi)生院檢查治療,經壽縣窯口鄉(xiāng)衛(wèi)生院建議,祝某某于次日前往壽縣中醫(yī)院檢查治療。壽縣公安局窯口派出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陳某某行政罰款500 元,陳某某按期繳納了罰款,分別對祝某某之妻李某某、祝某某行政罰款200元、500元。
本案經過承辦法官多次調解,認為陳某某與祝某某系親戚關系,本應相互友愛,但雙方為瑣事不知克制,廝打互毆致祝某某身體受傷。上述事實已經由壽縣公安局窯口派出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及本院庭審查明認定,陳某某應對祝某某的傷害后果負主要的過錯責任,祝某某應對自身的傷害后果承擔次要的過錯責任,對雙方主、次要過錯責任的比例,依法確定為60%:40%。最后雙方一致認可法院的調解方案,握手言和。
本案經過承辦法官多次調解,認為陳某某與祝某某系親戚關系,本應相互友愛,但雙方為瑣事不知克制,廝打互毆致祝某某身體受傷。上述事實已經由壽縣公安局窯口派出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及本院庭審查明認定,陳某某應對祝某某的傷害后果負主要的過錯責任,祝某某應對自身的傷害后果承擔次要的過錯責任,對雙方主、次要過錯責任的比例,依法確定為60%:40%。最后雙方一致認可法院的調解方案,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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